发布日期:2024-01-23 11:11:02

准确把握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

今天给各位分享准确把握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张富春:深入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做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坚力量

2、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3、准确把握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

  深入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做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坚力量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报告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富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充分反映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提供了根本遵循。

今天,按照委局机关“纪检监察业务讲坛”的安排,我和大家围绕党内监督条例共同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意义;二是《条例》的主要内容、解决党内监督的重要问题以及重大制度创新;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坚力量。

一、《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4年多时间里,中央制定或修订党内法规近60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目前唯一经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它的颁布实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条例》是党章有关要求的细化延伸,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把党内监督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设计,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一起,共同构成以党章为遵循的制度体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前推进。

(一)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一以贯之的宝贵经验

注重党的自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特性。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的官吏必须处于公社的监督之下,防止公仆蜕变为主人。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提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的五大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第一个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党的七大党章专列“党的监督机关”一章,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任务和产生方式。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为党执政后开展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同志指出,“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胡锦涛同志指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到2003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再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在此期间,党中央探索建立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重申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监督体制和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基本原理,又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实际,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系统阐述了党内监督问题,他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等等。

“木桶原理”告诉我们,一个木桶如果存在短板,它的容量不是取决于最长木板的长度,而是取决于最短木板的长度。同样的道理,如果党内监督存在禁区和空白,犹如木桶中存在的短板,会导致整个监督体系的效力大打折扣,党内监督体系就会形同虚设。

按照这一思路,党中央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特别是党委监督和纪委监督,推进巡视全覆盖和派驻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同时,我们党不断总结党内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内监督达到了新高度。由此可见,党成立95年来,之所以历经坎坷而不衰、千锤百炼更坚强,应该说是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党内监督是实现党肩负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

当前,中国共产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中央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征程。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从根本上讲要靠党的领导,要靠党牢牢把握前进的正确方向。

古语有云:“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这句话告诉我们,外因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内因导致的病患,却不容易被察觉。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28年革命,67年执政,96年间,中国共产党百折不挠,锐意进取,从一个只有几十个党员的小党,发展成为拥有8700多万党员并且长期执政的大党。战争年代,参加共产党是冲着牺牲去的,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人。那时候入党,投机者很少,单纯为谋自己幸福的更少,都是把自己的幸福放在大多数人的幸福之中。比如,在《人民的名义》里,陈岩石给省委常委讲党课提到的老班长沙振江,入党只有一天就壮烈牺牲了,像这样的党员,在战争年代比比皆是。那时候,党员永远冲在最前面,只有党员才有机会抗炸药包,但他们仍争着入党,可见他们对党的坚定信念和对党的事业的无比忠诚。

然而,在长期执政的现实条件下,没有了革命时期与敌人斗争的危险和恐怖,没有了解放之初巩固新生政权的艰难困苦,没有了改革开放伊始的风雨兼程。一些党员干部躺在了过去的功劳簿上,精神懈怠,党性丧失,甚至腐败变质,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比如云南省原省委书记白恩培,他是一个贫苦农民家庭的儿子,通过组织的培养、出色的工作,39岁就成为延安地委书记,之后又历任多个重要领导岗位,曾先后在青海和云南担任省委书记。然而临近退休,他却因为腐败问题落马。按照白恩培自己的说法:“我1985年就是延安地委书记。副部级以上都二十多年了,正部级岗位上也十多年,没想到老了老了,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慢慢随着职务的提升,再加上环境的影响,考虑自己的就越来越多了。尤其是2005年以后,自己也60岁了,又生了一场大病,这个时候思想就抛锚了,就开始追求物质的金钱的”。“特别是在和商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看到他们住豪华房子,坐豪华车,个人还买私人飞机,就产生了心理不平衡,也想追求像他们一样的生活,这思想就变了”。这样高级别的领导干部尚且如此,怎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呢?

党长期执政,既有巨大政治优势,又面临着严峻风险挑战。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干部队伍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我们党面临着“四大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四大风险”(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小差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加之,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方和单位党内政治生活出现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倾向,一些党组织涣散无力、纪律松弛,一些党员作风不严不实、顶风违纪时有发生,个别党员违反党章、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等。党内监督缺位的种种现象,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党的肌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明代政治家、一代廉吏钱琦曾说“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无处不在的风险,只有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才能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肩负起时代和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只有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看待和把握党内监督问题,努力破解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跳出执政兴衰“历史周期律”,承载起党在新时代的使命。

(三)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从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既改革不适应现实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推进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强化党内监督,就是要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以党内监督引领和带动国家监察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促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得益彰,提高党和国家治理能力。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条例》用4章的篇幅明确规定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要求,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些改革措施和制度建设对于规范党内监督权力行使、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四)加强党内监督是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现实需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会被历史淘汰。这些年来,世界上一些老牌执政党衰败落伍、丢权垮台的教训,值得我们警醒。中国共产党有87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长期执政,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党内监督永远不能放松。

从近年来巡视巡察、执纪审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好人主义盛行,爱惜羽毛、一团和气,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以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监督乏力,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就必须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旗帜鲜明地加强党内监督。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创新

(一)条例的结构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6600多字,分为三大板块。《条例》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党内监督的各方面各层次,作出了提纲挈领的统筹规划,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安排。

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条。这9条规定都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比如,明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阐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及党内监督体系的构成等。

第二板块是《条例》的第二到第五章,共27条,是关于监督主体的规定。这一板块对党内监督的四大类主体,也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等做出了规定。第二板块是整个《条例》的主体部分。

第三板块是第六到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这是党内监督保障的内容。

《条例》具体内容大家都已经进行了学习,我就再不逐条解读,我重点对新版《条例》的一些重要问题解答和重大制度创新进行剖析,与大家共同探讨。

(二)《条例》解决了实现党内监督的重大现实问题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体明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多样,为推进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南。从主要内容来看,相对于2003版《条例》,新《条例》回答了如下问题:

1.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明确了“谁来监督”的问题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构建起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到第五章分门别类对五类监督主体即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中的战斗堡垒,发挥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的作用。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应当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监督义务。第六章明确了包括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群众等组成的外部监督主体,强调要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2.对象突出“关键少数”,明确了“要监督谁”的问题

党内监督不能泛泛谈、盲目抓,必须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是“关键少数”。党章在总纲中强调,“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按照这些要求,《条例》在坚持党内监督全方位、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贯彻了党章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党的一贯要求。

3.内容聚焦重点问题,明确了“监督什么”的问题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强了党内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条例》第五条明确指出,“党内监督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并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党内监督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应该说,这八个方面的内容,都是我们党的建设容易出问题的方面,也是我们从严治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明确要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表明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聚焦重点,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体现出了极强的实践特征。

4.方式坚持挺纪在前,明确了“怎么监督”的问题

《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化、法制化,并以实践“四种形态”为指导,强调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状况,并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而且规定了定期部署、开会研究、听取汇报、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纪录等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系统性、常态化。

为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条例》还在第六章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协调一致地行使职权,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进不同监督主体统筹协调,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统一。

5.执行坚决不打折扣,明确了“监督保障”的问题

《条例》坚持党内监督必须由党中央统一领导,明确“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表明党中央不折不扣地推进党内监督的决心和态度。

《条例》第七章专门对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和保障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明确党内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置,防止放着、拖着、捂着。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体现了对“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个武器的有效运用。第四十二条是追责条款,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要保障党员知情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表明《条例》在赋予党员该项监督权利的同时也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保障措施。确保这些规定有效实施,才能真正体现出《条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条例》没有特权、执行《条例》没有例外。

(三)《条例》的重大实践和制度创新

相比于2003版的试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集纳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明确措施,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监督的新要求。

创新实践之一:把纪律挺在前面

中医理论中有“上医治未病”的说法,讲的是真正高明的好医生在病未发之时就把病根祛除,预防疾病的出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

同样,在党内监督中,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的纪律规定了监督的实质和重点,明确了监督的依据和标准,严明纪律是从严监督的重要体现和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历史中汲取营养,在实践中深入探寻规律,把纪律建设提到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的新高度,开创性地提出并展开“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新实践,以更加严明的纪律推进正风反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实现了“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条例》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为基础,明确要求“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指出了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路径。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将这一管党治党的创新理念和成功实践,上升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应当把握的重要原则。实践中,我们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修订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六项纪律”,实现纪法分开,有效解决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等问题,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从重点查违法转向盯违纪,避免只有少数严重违纪违法者受惩处、多数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脱管”的现象,保证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以纪律为尺子严格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提出并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做到有病早治、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创新实践之二:牢牢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在牛身上牛鼻子是最弱的地方,由好多软骨组成,在牛鼻子洞里容易穿上铁环,只要牵着牛鼻子他就一点反抗能力都没有了,所以就跟你走了。牵“牛鼻子”,常被比喻抓住主要矛盾或问题的关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所牵的“牛鼻子”,就是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不是并列关系,落实“主体责任”是前提、基础和要害。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实践的发展,更是认识的深化。2016年7月,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规范和强化问责提供明确依据,为推动责任落实特别是主体责任落实提供重要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实践最有说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级级党组织、一个个党员领导干部以“严”的精神、“实”的态度从严管党治党,推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全党全社会高度认同。总结实践创新经验,《条例》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在第三章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这是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深化、具体化。

创新实践之三: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解决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解决党自身的问题,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走过90多年风雨征程的共产党,保障其战斗力、凝聚力的关键力量是什么?是领导干部。抓住“关键少数”,才能引领“最大多数”。

新修订的《条例》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处处体现抓“关键少数”。《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管党治党抓“关键少数”的科学方法和创新实践的集中体现。“关键少数”,指的是数量虽少但作用极大,推动发展的关键因素。管党治党抓住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既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

四年多来,党中央紧紧抓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集中发力,以点带面,推动管党治党深入开展,抓住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

创新实践之四: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并5次提到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彰显了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坚强决心和顽强意志。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讨论加强党的建设如何抓时,着眼解决“老虎吃天不知从哪儿下口”的问题,决定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抓起。四年多来,党中央抓住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条主线,咬住“常”“长”二字,一以贯之,步步深入。

实践证明,“小切口”能够推动“大变局”。四年多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取得重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政治生态已经悄然改变。这项工作,当之无愧地成为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写入《条例》,为这项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创新实践之五: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

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为了督办某个事或者了解下面的真实情况,皇帝总是派遣“钦差大臣”到地方去,手持“尚方宝剑”一路或明察暗访或微服私访,最终惩恶扬善,为百姓伸张正义。可以这样说,作为党中央派驻的身兼特殊使命的中央各巡视组,其身份如同“钦差大臣”,其作用却不亚于“钦差大臣”。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中央给了巡视组尚方宝剑,是“钦差大臣”,是“八府巡按”,就要尽职履责,不能大事拖小,小事拖了,对腐败问题要零容忍。”

巡视巡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是促进标本兼治的战略举措。《条例》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部分,首次明确提出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部分,进一步强调“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同时提出“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些实践经验突显了巡视巡察的利剑利器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习近平总书记15次发表重要讲话,为巡视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巡视工作的政治定位越来越清晰,方式方法越来越深化,工作格局越来越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巡视巡察的利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有力促进了被巡视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发展。

把巡视全覆盖和建立巡察制度写入《条例》,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理论实践的重大创新与突破,是“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生动诠释,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效途径、有力抓手。

创新实践之六: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及时发现问题、深入研究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传统和作风。《条例》在第七章以“整改和保障”专章强调监督结果的处置问题,提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并规定对履行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情况不力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以如此突出的形式对整改作出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在强化党内监督、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上真抓、真管、真落实的决心。

“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来自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特别是巡视工作的实践探索。为抓好巡视整改,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9月听取中央第一轮巡视汇报时就强调,“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听取第二轮汇报时强调“件件都要有着落”,听取第三轮汇报时要求“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听取巡视55家国有骨干企业情况专题报告时强调“必须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听取第八轮汇报时则明确指出“坚决把责任压下去,条条要整改、件件有落实”。

《条例》作出“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的规定,正是对上述实践创新成果的总结和固化。落实这些要求,认真抓好整改,党内监督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就会形成,党内监督自我纠错的制度优势就会充分释放。

创新实践之七: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我国古代大凡有识之士都能认识到:“治国必先治吏”,“治民必先治官”,“民生之安危,由于吏治之清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要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要严把选拔任用干部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端正选人用人导向,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从十八大以来巡视反馈和纪律审查的情况看,中央纪委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问题,很多都发生在其担任下级一把手期间;有的省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老虎”不是一天长成的,“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等问题严重损害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破坏政治生态、败坏党的形象,必须坚决遏制。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案被严肃查处,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鲜明态度。

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尽之责。基于实践积累的经验,《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坚力量

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将各级纪委从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为了“专责机关”,一字之差,体现的是权责统一的思想,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就是做好党内监督的工作,所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内监督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责职能,以强烈的使命感和担当精神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坚力量。

(一)切实履职尽责,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监督执纪问责,首当其冲的就是监督,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问责是监督的延伸。纪检监察机关从严落实监督专责,充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是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切实以担当的精神扛起党内监督专责,推动《条例》落地生根。

1、要把党内监督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首要任务形成常态。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条例》第五章详细而准确地指出了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开展党内监督。作为履行监督专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牢牢把握核心要义,切实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首要任务抓好抓实抓细。一是要围绕“四个意识”强监督。把加强党内监督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结合起来,与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结合起来,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结合起来,站在全局的高度来把握,聚集主责主业,努力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始终围绕精准扶贫、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惠农政策落实等中心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党内监督工作做深、做实、做细。二是要突出“两个责任”强监督。紧紧围绕省委“3783”主体责任和“866”衡量检验标尺,积极拓展“1+X”制度体系,积极协助市委落实党内全面监督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落实本系统、本辖区全面监督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力传递到村(社区)、站所、学校、卫生院等基层单位,促使基层党组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三是要区别情况强监督,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与党委(党组)的监督和其它党内监督既要区别开来,又要充分结合,准确掌握监督内容和对象,依规依纪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2、要把作风建设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必然要求常抓不懈。作风问题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一是要树立良好形象。德之不修,行之不远。纪检监察干部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作风过硬的标杆,带头坚守正道、弘扬正气,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刻保持自警、自省、自重、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工作中去。二是要紧扣“四风”重点。“四风”问题积习较深,树倒根存,防止反弹任务艰巨,必须常抓不懈。要以作风建设作为切入点扎实履行监督责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持之以恒抓、驰而不息查。要抓住重要节点和重要时段,加大对作风问题“手足口”病的整治力度,让顶风违纪者显露原形,让变本加厉者受到严惩。三是要突破监督难点。要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持有效做法,继续看住年节假期、关键节点、重点领域,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抓党风带民风促社风,加强和巩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3、要把纪律审查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手段铁腕执纪。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是要践行“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二是要突出审查重点,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决查处严重违反党的六项纪律的行为,突出“三种情形”(即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不收敛、不知止的顶风违纪行为),紧盯“三种人”(即: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果。三是要敢于动真碰硬,不论什么人,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发现一起,审查一起,一查到底。

(二)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做全面从严治党中坚力量。

国以人兴,政以人治;事业成败,关键在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又特别指出:“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一定要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努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1、坚持把忠诚放在首要位置。“天下之德,莫过于忠。”忠诚,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髓,是共产党人最为可贵的政治品格,也是衡量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卫士,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首要政治本色、首要政治品质。一要思想上坚守,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忠义为本,仁慈为源。”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面对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任务,必须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学深学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补好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基,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二要政治上坚定,保持坚强政治定力。要始终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在最高位置,与党同心同德,对党高度信赖,听党的话、做党的事、永远跟党走,真正把政治坚定、对党忠诚铭刻在灵魂中、融入到骨髓里,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始终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三要行动上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党忠诚必须是具体的,不能光口头讲讲,要落实在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上。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的神圣使命,既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中去;更要一切行动听党指挥,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坚决维护党的各项纪律的权威性,做一名优秀的党的忠诚卫士。

2、坚持把干净作为核心要求。“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清正廉洁,更要遵纪守法,更要经得起考验,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只有自身干净,方能理直气壮地监督他人。一要严格自律。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免疫力。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的理念,不断增强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警示面前的醒悟能力,时刻牢记“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古训,不以恶小为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扛得住压力、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涵养静气、增强定力,心中无悔、执着坚韧,一身正气、洁身自好。二要严以用权。“正人先正己”。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严格按党的章程办事,按党的政策办事,按党的原则办事。要出于党心、出于公心,客观公正处理问题,依纪依规查办案件,不能办人情案,不能以案谋私。“举头三尺有神明”。纪检监察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切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切实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三要严加管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和使命,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要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不断健全内控监督机制,坚决查处跑风漏气、吃里扒外,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触碰办案纪律“高压线”的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促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3、坚持把担当作为重要标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面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正风肃纪、惩治腐败的重托,纪检监察干部能不能扛起监督责任、坚守责任担当,直接关系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净化政治生态的成效。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必须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以铁肩担道义的情怀,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激情满怀、认真负责地投入到反腐倡廉事业中去。一要敢于担当。“大事难事看担当”。敢于担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重要标准之一,更是纪检监察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当前,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在这个关键阶段,纪检监察干部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踏着不变的步伐,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坚决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二要勤于担当。“说一丈不如干一尺”,再好的决策部署、再好的规划蓝图,如果不去实干,都是一句空话。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基础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全会部署,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发扬“钉钉子”精神,一环扣一环地抓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干事业,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三要善于担当。担当需要勇气,也需要能力。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既要有激情、有韧劲,更要办事管用。办事管用讲的就是要有能力、有水平、有办法。板凳要坐十年冷,积淀的是功力;腹有诗书气自华,散发的是底气,有了功力和底气,才有履职的能力。在深入实践“四种形态”的新形势下,执纪办案力度更大、标准更高、任务更重,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升能力是一项迫切任务。我们一定要通过强化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实践锻炼等途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精神境界,不断提高工作本领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做全面从严治党中坚力量。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执政,能否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命运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一以贯之的宝贵经验

注重党的自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特性。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的官吏必须处于公社的监督之下,防止公仆蜕变为主人。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与俄国实际相结合,建议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

我们党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党的一大纲领提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的五大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第一个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党的七大党章专列“党的监督机关”一章,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任务和产生方式。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两个务必”,强调“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为党执政后开展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开始探索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邓小平同志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同志指出,“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胡锦涛同志指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在此期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并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党中央探索建立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重申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监督体制和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基本原理,又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实际,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新时期的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系统阐述了党内监督问题,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党中央注重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央政治局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同时,我们党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特别是党委监督和纪委监督,推进巡视全覆盖和派驻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不断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总之,我们党成立95年来,之所以历经坎坷而不衰、千锤百炼更坚强,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党内监督是实现我们党肩负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的领导,最大的优势也是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是由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体决定的。正是因为有了党的坚强领导和正确引领,中国人民才从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中国发展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华民族才迎来了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中央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征程。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从根本上讲要靠党的领导,要靠党牢牢把握前进的正确方向。

我们党长期执政,既有巨大政治优势,又面临着严峻风险挑战。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干部队伍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我们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小差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

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前提和保证。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必须强化自身监督。通过有效自我监督,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有效自我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党的事业,形成奋发有为、敢于担当的精气神,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通过有效自我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都抓具体、抓深入。只有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看待和把握党内监督问题,努力破解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跳出执政兴衰“历史周期律”,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全新社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先例可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从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推进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强化党内监督,就是要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以党内监督引领和带动国家监察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促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得益彰,提高党和国家治理能力。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党中央颁布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管党治党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条例》,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些改革措施和制度建设对于规范党内监督权力行使、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党内监督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正本清源,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回归党章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开展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通过这些有力举措,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使党的自我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

加强党内监督是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现实需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些年来,世界上一些老牌执政党衰败落伍、丢权垮台的教训,值得我们警醒。我们党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长期执政,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党内监督永远不能放松。

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从近年来巡视、执纪审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好人主义盛行,爱惜羽毛、一团和气,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以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等问题十分突出,给党造成了巨大伤害,教训极其深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监督乏力,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特别是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就必须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旗帜鲜明地加强党内监督。党中央制定《条例》,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权力行使必须受到党和人民的监督。通过系统总结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将有效的实招提炼出来并上升为制度,尤其是针对组织监督软弱乏力、民主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纪委和组织、宣传、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更好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就是要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坚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真正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按照党中央要求和《条例》有关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在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开展监督上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以及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要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以持之以恒的决心和行动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历史证明,一个政党要想走得长远,成为引领世界发展潮流的政党,就必须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始终注重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要有强有力的党内监督。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必须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关于党内监督的总体要

《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当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条例》从8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探索。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关于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和责任

《条例》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出亮点,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关于党委(党组)的监督,《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是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把“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条例》的又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在这3项任务中,多项措施都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新措施。这些新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和提出要求,也是《条例》的一大创新。关于党员的监督职责,《条例》也从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等方面作出了4项规定,从而为党员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所以,《条例》专门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其要点有四:一是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三是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等等。这些都是《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关键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第一,各级党委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分析近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二,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只要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就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第三,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在党的会议上,党员要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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