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09 19:40:51

道德与法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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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道德法律

2、道德与法治法律

3、道德与法治十篇

  道德法律范文第1篇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

  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与道德现实中的矛盾与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着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带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整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现上做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四、道德与法律冲突与亲合

  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这种在价值冲突支配下的社会现象,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它将伴随着永久的人类社会。因为一元化价值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单一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和同一的利益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现实的基础早已不复存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多样性已然于我们面前,利益的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同价值观念的涌现,从而使多元化价值体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牢固地位不可动摇。因此,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

  ”,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多元化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程度的差别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就整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

  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就不能建立起来。”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五、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

  道德评价,是指对一个事件、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犯罪,不是用法律作标准,而是以道德做为判断标准。如果将道德评价运用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它隐瞒着这样一个不言却潜在的公式,即:凡是违反道德的,也就违反法律的,因此,一切以道德为判断依据,而取消了作为法定判断标准的法律标准,这对实现法治是极其有害的。由于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念是分层次的,个体化的,有“高”、“低”之分的,因此,很难有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来作为评价依据。于是,对于一个有“高”道德观念要求的法官来讲,有可能将法律标准拔高为道德标准,要实际判决中会出现误判无辜,或者加重其当事人的法责或罚则。这都是由于失去了一个客观的,基本的法律的标准所产生的。

  道德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道德幸福感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道德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道德;法律;德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1-0059-03

  法律是一种特定的秩序,是严厉禁止人民触犯的,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则内化于人民心中,是约定俗成且广为众人接受的,并无强制性,需要依靠人民的修养与社会舆论监督。由此,法律的制定与维护需要道德参与,而道德所无法触及的领域则需要法律予以规定和限制,二者互为保障,缺一不可。因此,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补充。

  一、我国历史上“法的道德性”

  关于法与人性的学说,我国古代思想家论述不尽一致但却有一个共同之处――法本于道德性。“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义生而制法度”,“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的这些话都旨在说明,法律是礼仪的派生物,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礼仪教化而创制的社会规范。《管子》一书中也指出“仁义礼乐皆出于法”,到了秦之后的许多思想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汉代王充提出“出于礼,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在他看来法不仅是德的保障和辅助,同时刑是礼的延续和补充。体现在今天就是,法律来源于道德,礼仪道德派生出法制,法律与道德共同致力于国泰民安。

  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法与人性思想上虽然有着“质”上的共通之处,但是由人性是善是恶的分歧导致的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上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量”的差异。

  (一)“性善”基础上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孟子将“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作为人性的根本内容,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他说:

  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尽心下》)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告子上》)

  孟子以此来确证人的本性――道德性,明确主张“性善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皆有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以人性善为理论起点,孟子提出了“仁政学说”。“仁政学说”是孟子性善论和道德价值论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具体体现,因此,孟子特别关注“德治”,又因其作为孔子的继承者,孟子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又必然维护“礼治”,当然这里的“礼”是指制度。孟子主张省刑罚反对严刑峻法,重视道德教化,提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因此不难看出,主张性善的孟子在治理国家中更加倚重道德教化,为政以德,以法为辅。

  (二)“性恶”基础上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在人性问题上,荀子与孟子的性善论观点相反,他提出“人之性恶,其善伪也,”关于“性”、“性恶”,荀子做了以下论述:

  性者,天之就也。(《正名》)

  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正名》)

  面对性恶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争夺、贼杀社会混乱的境况,荀子提出了“化性起伪”的道德教化观和“德礼隆法”的国家宰制方略。荀子所谓的“伪”,即人为。他认为道德就是人为,人可以通过道德修养去恶至善。在国家治理上荀子非常注重礼,把礼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如荀子在《大略》中说:“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然而,由于人性本恶,“礼”的作用在于限制人的私欲,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但仅限于道德层面,因而带有强制性的法便应运而生,有“礼”转为“法”,这就是荀子的“循礼重法”。而且,二者并用时更多的指涉法,制度。因此,性恶基础上的社会体现更多的是“法治”,“德治”是辅助补充手段。

  (三)“性三品”基础上的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到了两汉,子把人性做了“三品”分:“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也。”即一类是不教而善的“圣人之性”;一类是教亦难善的“都筲之性”;再一类就是可教而善的“中民之性”。其中,“中民之性”是社会的主体,且又是可教之群,因此教化便成必要。何以教化?道德礼仪是也。但是,由于社会还存在的教难亦善的“都筲之徒”,法律强制的限制甚至刑罚的惩戒便也成必要。所以,在董子的治国方略中主张遵循“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则,也就是我们今天的德治为主,法治为辅。至唐宋,德礼刑政综合为治一直在延续。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道德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流派众多,然从道德与法律是否有必然的直接关系上划分出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只能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只能以实证的方法去进行研究。基于此,他们认为法与价值无涉,与道德没有直接关系,法只是一种规则或规范体系,一种社会控制的技术。同时,“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源远流长的观念,下面笔者就从自然法的角度对法律的道德性做以下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萌芽于古希腊。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无论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正义是立法的标准。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有正义而生礼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都把正义作为其法律学说的出发点,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到了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展开了对自然法的系统论述。他说:“正义、忠诚、平等是怎样的产生的?羞耻、克制、规避丑恶,追求称赞和荣誉是怎样产生的?艰难和危险时的勇气是怎样产生的?无疑他们的形成都有赖于这样一些人,这些人在这些观念依靠哲学学说形成之后,把其中一些习俗肯定下来,另一些则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在西塞罗看来,人性的正义、忠诚、荣辱、羞耻、追求称赞和荣誉等崇高的道德的那部分以习俗礼仪确定下来,成为鼓励激励人们向善的最高的道德准则,而这些道德情操中底线的部分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即成为体现正义、平等等道德要求的人定法。这些通过立法确定下来的“底线道德”在今天来看就是“道德的法律化”。

  然而,实际来讲,法律是有国界的,没有哪一部法律管辖及于世界所有民族的,西塞罗从侧面也表明了自然法就是全人类最普遍的共同的道德准则,因为,只有公平、正义、平等、忠诚、荣辱等道德情感对世界所有人民来讲是共通的。

  (二)近代的自然法思想

  近代自然法学又称古典自然法学,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根本特征在于他是理性主义的。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都反映着一个共同特征――根于理性,而这里的“理性”是指道德理性,而道德原则或道德准则正是道德理性在思想上应然的固化产物。因此可以看出,道德仍是这一时期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或者说是自然法所普遍遵循的最高原则。而道德正以此借以法律的外衣获得外在强制力以服务于政府对人民的控制和公民之间的和平有序共处,只不过,近代的自然法冠以“理性”的名义,其实质就是“道德”。

  此外,除了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关于法与人性也都有论述。社会法学认为风俗习惯、社会规章、宗教礼仪本身就是法律,直接将某些层面的道德内容作为法律的渊源。综合法学则认为法律是由价值、形式和事实三个方面构成,而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等作为道德所追求核心价值的重要方面,在综合法学派那里道德无疑也是法律价值要素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综合以上各种法学思潮可以得出,法律在价值追求上必然会体现出道德性。

  三、现当代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从政策上看,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坚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从立法上看,法律的道德性越来越多的体现在道德法律化这一立法过程中。我国《民法通则》把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指导人们正确地为民事行为。而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其实质便是把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合同法》把欺诈行为作为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定要件,《刑法》中就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其实质就是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到了社会大众所不能容忍的程度,便诉诸于法律予以制止甚至“施之以刑”。因此,就像有人说的:“法律是低级的道德,而道德是高级的法律。”法律的道德性在西方立法过程中也多有体现。《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表明道德义务已渗入法律中或者说法律已介入到道德领域内。同样的还有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父母抚养子女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义务”以及《刑法》中遗弃罪的规定。只不过这里被法律强制规定的道德义务是一种最低级的道德――底线道德,这与西方的“见危不救”入法相比还有一段距离。

  总之,无论政策上还是立法上,都鲜明的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然这一趋势正是以法的人性基础――道德性这一前提下实现的。

  四、道德的法律化

  基于以上论述,道德与法律相互依存,相互补充,道德法律化已成法治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下面笔者就从其转化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上简要阐述。

  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道德能法律化一个明显的前提是法律不同于道德,二者都存在着某些方面的局限。道德是靠是非、荣辱、羞耻之心牵制于人,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于人是一种内在的软约束力。然而,它对于泯灭人性,无视道德底线的暴徒无济于事,这时便须借助法律的外在约束力――国家强制力。然而,法律也是有局限的。关于法律的局限性,美国法学家庞德这样说道:“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这三种重要的限度。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的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1]”而正是法律与道德彼此欠缺的又是彼此在这些方面有优势的,决定了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加之,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经济水平多层次,价值文化多元化,尤其近年来道德缺失现象频发,道德立法成为必要,呼之即出,也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我国历史上曾有过“诛心”、“腹诽”之法,这就是法律过多涉入道德领域导致的荒唐之举。因此,道德法律化不是随意的,它要有一定的限度。只有那种“底线道德”即为社会普罗大众所能普遍接受的道德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大众有理由相信,道德法律化的趋向会越来越多,因为我们的社会会越来越文明,道德底线较以往会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 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 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3] 怀效锋.德治与法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 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 鄂振辉.自然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道德法律范文第4篇

  这些年,在政府的推动、学者的呼吁、民众的参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正在习惯于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在接受法律“约束”的同时,享受着法律带给我们的各种“福利”:良好的社会治理生态、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诚信的民商交易秩序以及稳定、可预期的生活方式。

  然而,对于法治,我们在尊重并且赞美的同时,也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法治,仅仅是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虽然公正、平等、高效、便捷、稳定的特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证明,但仍会有美中不足。比如,尽管罚款如同达摩克力斯之剑在头顶上高悬,但随地吐痰、闯红灯、酒后驾车、“牛皮癣”小广告、踩踏草坪等现象仍是屡禁不止。就如同经济运行领域有市场失灵一样,社会治理领域同样也有“法律失灵”。而解决“法律失灵”的灵丹妙药之一,就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道德建设。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法律治理视野中的“人”,既不是雷锋同志一样的“好人”,也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而是“中人”:这个人可以不做好事,但不能做坏事;可以在法律范围内随心所欲,但不能超出法律的边界为所欲为;这个人并不需要具有多么高尚的道德品质,只要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一个全部由“中人”组成的社会,可能会是一个超级稳定状态的社会,但注定不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前途的社会。一个社会不可能全部都是好人,“乌托邦”注定是我们长远的理想,因此这个社会需要法律作为治理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但一个社会也不能没有好人,极端化的“恶人谷”只会在小说中出现。因此,这个社会同样需要道德建设来教化人心,引导善行,让民众在不为非的基础上还能行善。正是从这个角度说,法律追求的是最底线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而道德倡导的则是终极的天下大同和社会和谐。

  法律是硬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正因为法律是硬性的,才会有权威性、公正性,才会让民众感知、认同并服膺,正所谓法无信不立。但反过来说,法律的硬性特征使得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不如道德这种柔性的手段那么明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不容情”、“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在以公正无情的面目示人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已经注定了法律可以规范行为,但不能深入内心;法律可以治标,但不一定能治本。而道德的柔性特征正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在“法不责众”式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治理中,直对人心的教化可能比只管行为的处罚有效得多。

  道德法律范文第5篇

  审视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可以说,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而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赚钱的要求”,也不以赚钱多少来衡量、评价职业成就的高低。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道德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评价,追求的是有利于他人和群体,有利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并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实现。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

  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

  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 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人格;主体性;课堂教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159-02

  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人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求公民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最终表现为公民稳定的法治人格。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大学生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广博精深的专业知识,更应具备稳定的法治人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程是高校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法律素养的重点课程,肩负着帮助大学生立志求知、树德做人的重任,应该充分发挥对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作用。

  一、《基础》课教学中师生的主体性是法治人格培养的基础

  现代法治人格是以人格平等与独立人格为基础,因此法治人格的养成是以主体独立为前提的,主体性是人的本质体现,自主、创新是主体性的基本要素,因此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成为一个人”就是自主创新,发挥自身的积极主动性,“尊重他人为人”就是他人能够自主,他人的积极主动性得以发挥。在《基础》课教学中师生是教学矛盾体中的两个方面,学生主体性是核心,教师的主体性则体现为主导作用的发挥。大学生自身是其法治人格养成的内因,法治人格的养成是自身自觉学习的结果。但教师作为主导是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的外因,在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过程中是非常重要,教师的主导这一外因可以发挥引领、促进以及纠正的积极作用,也可能起着相反的消极作用。因此,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是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的基础。

  二、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

  《基础》课在大学一年级开设,目的在于帮助大学新生顺利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者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基础》课的结构设计为绪论和八章内容,所有的内容只要深入发掘,发挥好师生的主体主动性,都可以促进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第一,以成长阶段的转变为契机,使大学生人格自主性得以确立。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仅是生理年龄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心理的逐渐成熟。现代的中学生,一方面,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促使其社会化进程加快;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的身份和考学的压力使得其对社会与自身关系的发展认识又非常肤浅。崭新的大学生活对于新生来说既新鲜又充满困惑,如果引导不好,一些学生就可能迷失自我。作为基础课教师,通过《基础》课程的第一部分内容,不仅仅是介绍大学学习、生活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启发引导学生自信、自律、自立、自强。在教学关系中,教师应尊重学生,鼓励“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求知求真精神,同时关心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问题,使学生遵循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之道。例如通过采用讨论的方法探讨入学以来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启发学生对珍惜和宽容的思考;通过调查大学生生活消费等问题,引起对自身形象及与家人、社会的关系的思考等。通过教师的积极正确引导、学生的认真参与,大学新生就会逐步脱离人身依附和思想依赖,实现相对独立的主体人格。第二,通过专题教学的生动深入,使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内在品质得到培养。国家是国民发展的大环境,为国民的权利实现提供基本的条件,而国家的发展是由国民这一主体通过承担责任、实现权利的过程来促进的。这一过程正是个体创造人生价值的过程。人生价值的实现不但需要掌握专业技能,还需要高尚的道德品质,包括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精心选择与大学生自身很近的正反事例进行讲述,在教师的精心辅导下,可以通过学生分组讨论、演讲的形式将个人不同层次的理想、国家的命运与个人责任的承担、权利的实现紧密融合,使学生深入思考其人生价值中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内在统一性,达到促进大学生法治人格内在品质养成的目的。“法治专题”的课程部分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为目标,重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法治素养。法治部分虽然占教材的少量内容,却是以“法律思想观念引导”为核心的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整合,整体性和综合性很强。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习主体,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培养是该部分教学的中心内容,具体法律知识和案例则是培养学生法律信仰的基本材料。通过深入浅出的理论阐述、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将法治理念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以理性的批判精神观察法律现象,使学生的法律素养得以提升,逐渐积淀其稳定的法治人格。

  三、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教学的自我教育进行法治人格的自我培养

  《基础》课社会实践教学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课堂教学之外,教师依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发展特点和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外在需要,有目的的组织和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使其直接获得思想道德和法治方面的真实体验,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这种直接而真实体验的教学方式可以深化课堂教学的效果,发挥自我教育的功能。我们进行的实践教学分为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两种形式。在集中实践教学活动中,实践地点由教师选择,教师可以结合当前某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进行实践主题设计,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参与实践。此种实践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比较突出,教师在带领引导学生进行实践的过程中,关注学生的表现,同时学生的主体性也得以充分体现。例如,我们在以“农村孝老爱亲道德建设”为主题的实践活动中,白天师生深入农村进行访谈调研,晚上师生一起交流感想、讨论道德与法治问题。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以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观察社会现实,结合自身成长生活的经历,从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的身份出发,感受道德的力量,深刻理解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涵,从微观的家庭单元到宏观的社会发展,理解作为社会主体,“宽容”与“耐心”是社会发展规律所要求必备的客观品质。而在分散实践教学中,实践地点由学生选择,围绕教师所确定的大的实践主题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实践内容,由学生自愿组队进行,提交实践报告,举办实践经验交流会。此种实践教学形式更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从选择实践内容的广泛性上可以看出学生作为独立个体观察社会的角度比较独特,在学生所提交的实践报告中不乏深刻的思考,体现了学生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论是集中实践还是分散实践,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获得深刻的自我教育促使其法治人格的自我培养。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第3篇

  Abstract:At present, “the thought morals training and the legal base” the class th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quite low reason is various, the quite important reason has not done well with the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lesson teaching engagement, this article visits in the discussion to do well “the foundation” the class and the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lesson teaching engagement countermeasure.

  关键词:政治课 教学 对策

  Key words:Political lesson; Teaching; Countermeasure

  作者简介:邓演平(1954―),湖南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是思想政治教育;牛凤霞(1982―),山东泰安人,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153-01

  一、增强“基础”课教学的衔接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影响“基础”课教学衔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师的衔接意识比较淡薄。因此,要搞好“基础”课教学衔接,首先要增强教师的衔接意识。

  (一)专家作专题报告。要增强“基础”课教师的衔接意识,就要让教师认识到教学衔接的必要性。可以邀请专家作专题报告,“基础”课教学专家有更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在学术界比较有权威,作的报告容易令教师信服。这种报告,主要讲清楚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讲清楚搞好“基础”课教学衔接的意义,以增强“基础”课教师的理论认识,进而提高衔接的自觉性。二是在作报告中要结合衔接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指导,以使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思,以带动解决“基础”课教学衔接中的具体问题。

  (二)实践培养。请专家作衔接问题的报告,这还只是解决“基础”课教师对衔接“知”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解决“基础”课教师如何“行”的问题。因此,要注重《基础》课教师衔接意识的实践培养。

  (1)在“基础”课教学实践中体验教学衔接。教师置身的教学情景是形成和增强衔接意识的重要实践基础。衔接意识只有在自己的亲身体验中才能得到深刻理解。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以研究者的目光来审视教学,用衔接意识来思考和推进教学,在教学中发现的问题,从衔接的角度进行反思,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法。

  (2)深入中学课堂去观察、思索。为了增强“基础”课教师的衔接意识可以创造条件,让“基础”课教师到中学任教,这样有利于“基础”课教师了解中学政治课的状况,找到衔接的切入点。对中学政治课的状况了解的越深刻、越全面,越有利于激发“基础”课教师的衔接意识,提高教学质量。

  二、研究教学内容,搞好教学内容的衔接

  要搞好“基础”课教学衔接,需要认真研究“基础”课和中学政治课的内容,克服教学内容简单重复和倒挂等现象。

  (一) 教学内容应循序渐进,不能跨度太大。中学的思想政治课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心理健康、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公民道德与伦理常识等常识与观点的教育,并要联系中学生的现实生活,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事例之中,通过例证来告诉学生应当怎样做。

  (二) 教材的编写要科学系统。教材是内容的载体,教学的依据,要搞好《基础》课教学的衔接,首先应搞好教材的衔接。笔者认为教材的编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教材要明确定位。中学政治课定位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按常识的要求编写,并要使教材简明扼要,生动有趣。《基础》课定位在系统的理论和原理的基础上,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其次,教材的编写者必须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一线工作者,既有理论基础,又有教学经验。再次《基础》课和中学政治课教材的编写者要加强交流和沟通,注意前后阶段的衔接。

  三、改进教学方法,搞好教学方法的衔接

  教学方法是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提高《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就要搞好教学方法的衔接。

  (一)注重教学方法的“过渡期”。受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以及高考的压力,中学政治课的教学基本上采用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学生主要是接受教师现成的东西。在大学,强调启发式教学,注意培养学生的能力,强调学生自主、探究式的学习。这种转折,对于经受了十多年“填鸭式”教学方式熏陶,思维方式和学习方法几乎定型的大学新生来说,通常难以适应。因此,《基础》课教师要照顾到中学教学方法的特点,给学生一定的时间来适应大学的教学方法。

  (二)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基础》课和中学政治课的教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能力,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中学生的年龄比较小,社会阅历浅,以感性认识为主,对知识的学习主要是接受性的,所以,中学政治课的学习主要以讲授为主,让学生有扎实的基础知识。但是大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和心理的成熟和社会阅历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并且大学生关心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上课有主动要求发言的意向。

  四、建立教学衔接的制度保障

  要搞好“基础”课教学衔接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立大学和中学教师的相互交流渠道。长期以来,大学与中学政治课教师“各自为政”,他们之间的交流很少,这很不利于教师衔接意识的培养。因此,建立大学和中学政治课教师之间的相互交流渠道就显得尤为必要。如,不定期地开展“基础”课教师和中学政治课教师交流座谈会,建立网上交流渠道等,使他们相互了解各自的教学状况,找到存在的问题。

  (2)建立教学衔接的评估制度。教学评估具有导向功能。通过评价目标、指标体系的引导,可以为“基础”课教师的教学指明方向,使其在教学过程中注意与中学政治课教学衔接。因此,要搞好“基础”课教学衔接,就要建立促进教学衔接的评估体系。一是要把教学衔接列为评估的指标体系之一,并赋予比较高的权重。二是要建立由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由教师、学生共同参加的评估团体。三是要采取多样化的评估方法。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道德、法律、德法合治

  一、道德与法律

  中华民族素称“礼仪之邦”,我国历史上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有的现象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维系的,调整人与自我生命、人与人、人与自然等多方面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是一种偏重于情感的、柔性的社会调节机制,是一种自律。“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评价,重点对于人的内心,在于主体由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熔铸而成的思想动机,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同,法的行为规范不可能囊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交往所达到的所有领域,而在法涉及不到的地方就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空间。不仅如此,法本身也需要道德上的支持一切合乎理性的良法同时也肯定是道德的。

  道德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来影响人的行为;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道德扬善、法律禁恶;道德是一种被内部化的、自律性的规范,法律则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的规范。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但是二者各自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和边界。基于此,不但要注重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也要重视两者的界限和区别。道德和法律两者并不是必然对立的。法律无法调整之处正是道德的用武之地,法治与德治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二者应统一起来,相辅相成。

  二、德治与法治

  道德发挥作用的特点是求之于内而直指人心。古人讲:治世在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得人心的主要手段就是靠“德治”。德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受到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制约。道德教育是德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从渊源上讲,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人研究探讨过法治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含义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他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法治源于西方,它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发展演变,而且至今仍在变革超越之中。我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农业文明历史,人治和德治传统厚重,法治意识明显缺乏,因而我国法治化的道路应当在认识到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在注重法治“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对道德这一“软件”的开发上,加强道德建设,实施以德治国。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的治理选择

  为什么法治与德治能够兼容而且必须兼容呢?因为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并不意味着法律万能。

  1996年我国在通过宪法正式确认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后,又于2001年前后提出以德治国主张,且有德治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相辅相成”之论证,意味着德治不只作为传统存在,更可能直接跃升为当下的治式选择,且可与已成既定目标和进路的法治并肩而行。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法治社会中的治国方式、治国手段的完善和补充。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地位绝不能动摇,同时也要看到以德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和重要补充的这种治国方式的重要作用。

  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德治,其有着健康的、蓬勃向上的、与时代精神相符合的肌体。德治对法治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的,或者没有相应法律调整,往往需要道德作为补充。

  中国历经了历史上德治与法治的几经离合后,而在现代终于选择了德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现代中国努力构建德法合治的过程之中,在对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下,似乎应将德治即道德建设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

  法治离不开德治,离开道德的法治就没有社会基础,同时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离开法律的德治就没有效力基础。因此同志才说:“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社会主义时期德法兼治,不仅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德法合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而且需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意识作为前提。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选择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既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还要通过加强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德法合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在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加需要人们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信念。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缺乏道德修养,不坚持道德原则,即便有法律武器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也不能从根本上使人们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因此,在解决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过程中,德治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道德建设将越来越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必要调控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用,施行德法合治,有力的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能使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朝着健康、正常的轨迹发展,才能把我们的社会真正引入和谐的社会。

  四、结束语

  德法合治这一治理模式是一种新的探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我们要立足我国的国情与实际,批判吸收中外历史有关法治和德治的文明成果,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模式。(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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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第5篇

  一、 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一)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一般说来,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可见,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其所具有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决定了它成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对于自身所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自觉反映形式,依靠教育、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其相应的道德;同时,不同的道德体系,又为相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和完善服务,为相应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功能和地位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维护和巩固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相辅相成,密切配合。法律依据法的权威性运用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他律”;道德依据社会舆论、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运用教育手段约束人的动机,强调“自律”。法律关注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道德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还有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在遵循共同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能发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作用。

  (二) 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通常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其根本区别在于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当法律与领导者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最终是法律的意志高于个人,还是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也就是说,法治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意识和特权现象,在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上,使民主日益法律化、制度化,建立一种以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为基础的、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这里所说的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要求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既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又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

  在中国,德治作为一种治国之道,是从儒家思想开始的,其基本主张是“为政以德”,倡导贤人政治。这里所说的德治,不同于传统的德治,是在继承历史的基本价值成果基础上,根据现代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进行不断补充完善形成的,是对社会和国家进行治理的总体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对社会和国家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德治要求充分发挥思想道德因素的作用,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素质,推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同志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两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现代世界的政治实践证明,只有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实施科学治理,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 法治与德治不可相互取代

  如前所述,法治的实质性内容,就是把法律作为处理社会和国家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法治是必不可少的,这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样,德治也是治理社会和国家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作用也无法持久。因此,舍弃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甚至丢国丧邦。

  古代儒家思想推崇德治,将德治作为一种治国之道,强调道德教化和引导,这在一定时期缓和了社会矛盾,成为安邦定国的主要手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片面强调德治,排斥法治,德治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人治,国家的清明就寄托在君主的身上,其片面性和局限性也充分暴露,出现“人亡政息”的结果。同样,后来法家的法治思想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秦始皇重视法治而忽视、否定德治,认法不认人,实行严刑峻法,并发动焚书坑儒,最终导致了国家的迅速灭亡。可见,只讲道德不讲法律,道德就没有约束力,就会变成苍白无力的说教;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法律就失去民众的诚服,导致野蛮粗暴的管理。

  在现代社会,法治和德治也不可相互取代。法治是硬约束,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证各项社会活动都依法进行,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各种权利。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对规范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更加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打击不法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这是其他任何手段不能替代的。德治是软约束,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

  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又是竞争经济,交换与竞争必须有共同遵守的规则,既要有法制规范,也要有道德规范。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坑蒙拐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等见利忘义的现象,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所致,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滞后所致。如在黄浦区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因欺诈行为导致的刑事、民事纠纷情况相当突出;而 “执行难”问题,也有近80%的执行案件是由于当事人的不诚信造成的。另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做假帐虚帐、登播不实广告等,都是道德失范、诚信错失的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企业乃至政府的诚信缺失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建立诚信体系,不仅需要法治的外在约束和规范,诚信作为一种道德伦理观念,更需要道德的内在引导和推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废弃法治,市场经济必将无序混乱,无法健康发展;废弃德治,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法治与德治历来相辅相成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之相互配合,不能相互割裂。

  法治与德治在内容上相互吸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法律常常反映一定的道德精神。从人类法制发展的历史来看,今天的立法是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统治阶级的道德往往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如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中关于“十恶不赦”的条文,不少就是封建礼教和道德规范的内容;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本身就是道德伦理性很强的法律,尤其是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规定,具有明显的道德倡导性;另外,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分别体现了特定的道德原则,包含着一些道德规范的内容。二是以法的形式来推进德治。如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又如,道德建设的其他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推行,社会公德建设一些内容被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市容卫生条例》等;在职业道德建设中,有《律师法》、《法官法》等;家庭美德建设有关要求被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同样如此,如加拿大的《公务员利益冲突和离职后行为法》,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甚至吐痰、抽烟等行为,也可以通过法的方式来规范,如香港对抽烟规定的最高罚款3000元,拘留28天。因此,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法律和道德是互相包含和互相转化的,法治和德治是互相渗透和互相凭借的。

  法治与德治在实施中相互支撑。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法治与德治都是旨在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因此,法治和德治常常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的手段加以调解;一旦这些行为不能靠道德手段调解,就可采取法律措施。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凡是涉及到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和涉及社会秩序的问题,应该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来规范和保证;涉及到思想品行、生活习俗方面的问题,应该依靠德治,通过讲道理来规劝和引导。具体地说,法治是他律,作为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敢不敢”、“准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对所涉及的人的思想观念问题,无法整齐划一地进行规范,而应该由德治来解决;而且,法律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范,不可能把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管起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宽于法律,必然有一些法律无法涉及的领域由道德来管理。即便在高度崇尚法治的西方国家,也有借助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以德治弥补法治的不足,如设立道德法庭等做法。同样,德治是自律,依靠人的自觉性来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但对没有自觉性的人常常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必须以法制为后盾、靠法治手段来解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制度是根本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因此,法治与德治作为同一治国方略的两个侧面,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是相辅相成的,其作用也是相互补充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法治的威慑力量有助于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三、 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实施区域科学治理综观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明史,在治理社会和国家过程中,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德兼施,才能既使国家、社会有序,又能赢得民心,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法治和德治各有所长、各有侧重。所谓“依法”,就是将“法”作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准则:“以德”,则是将“德”作为一种治理的工具。因此,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也不能就事论事地加以实施,而应该将法治和德治有效结合起来,使法治与德治互相凭借、相互支撑。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项综合的社会法治系统工程,既需要自上而下地推动,也需要自下而上地促进。区(县)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保障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得以贯彻实施的一级政权组织。依法治区、以德治区不仅是加快区域经济建设、推动社会

  全面进步的需要,也是治国方略在区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就是要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既不能忽视法治的重要性,也不能轻视德治的重要性,着眼于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全方位推进区域治理工作,进而促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推进依法治区、以德治区,就是要从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上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机关的司法,以及先进思想道德的倡导,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推动各项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转变;就是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注重引导,在惩治不法行为的同时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相互交融的作用,以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德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社会秩序达到最佳的协调状态,从而推动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推动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道德与法治篇1

  关键词:幽默风趣;引人入胜;抛砖引玉;喜闻乐见

  从2016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开设的《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在教学内容上做了重大调整:在中小学起始年级,分别实行道德与法治教育。相应的,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七年级)也把从前的《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课。为此,我们有必要在新形势下中重点研究这门有着时代特征的新课程,看看它到底有哪些地方独具魅力。

  一、注重自学独立思考,幽默风趣活跃气氛

  在传统的思想品德教学中,老师们注重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道德与法治在传承思想品德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自学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在教师指导下逐步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同时,也是伴随着“疑”的发现,分析,解决不断升华。道德与法治课是一门教养性质的课,多读,多想,基本上可以理解和掌握。因此,要培养学生自觉看书的习惯。在组织教学中,教师在课前可以先设计一些难易适中的问题,上课时以幻灯片的形式展示给学生,要求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就会到书本上去找答案,从而主动阅读教材,查阅资料。同时,针对个别问题要给予个别辅导,对于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教师要给予必要的启发和点拨,这样,学生既掌握了知识又学会了分析问题。同时,要特别注重学生答案中语言的组织,以有效培养学生良好的自学习惯和独立思考习惯,增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

  二、联系实际搞好法治,源于生活引人入胜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大好形势下,中小学起始年级推行法治教育相当及时,它能有效地杜绝中小学生过去养成不良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继续蔓延,从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力。中学阶段,学生的身心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它是学生一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因此,这一阶段的品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开展品德教育时,老师应该联系生活中学生接触的事物,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以一种探索者的身份投入到日常生活中去,进而体会道德与法治中所举的事例都是来源于生活、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养成一种善于观察的习惯,还能使学生与老师之间消除隔阂,彼此充分交流,进而形成一种和谐活泼的课堂氛围。也只有让所有学生都参与到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教学中来,才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品德素养。

  三、结合其他学科教学,多措并举抛砖引玉

  学校教学中,我们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规范学生的品德素养,而应该充分发挥各个学科的优势,将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的品德教育与其他学科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学生的品德塑造、人格形成、习惯养成进行综合培养。各个学科之间的教学内容不同,教学的方法也有着明显的差别,所以它们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比如,在语文教学中,老师可以利用课文中的人物和事情来引导学生分别是非对错,以《东郭先生和狼》的教学为例,老师可以通过对课文的讲解使学生充分了解到狼的虚伪和凶残、东郭先生的迂腐和仁慈以及农夫的胆识和智慧,老师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对狼一样的坏人绝不能心慈手软,遇到事情应该善于思考,从而对学生进行一种无形的品德教育。在历史课中,老师可以在讲解相关历史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一次爱国主义的思想品德教育。而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我们就可以把语文课上学到的典故“东郭先生和狼”和历史课上的相关历史知识融入其中,从而对学生进行更好的品德教育。

  四、复习之中多法运用,透视热点喜闻乐见

  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复习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教师精心编选好练习题,并定时训练和讲评。

  首先,精心设计各种类型的试题。在新的形势下,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注重考查的是能力、思想和科学素养。侧重考查的还是能力,而不是单纯的知识。我们只有针对性地加强某些题型训练(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等),才能围绕基本信息或知识点培养起自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才能使自己能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并尽量从多个角度有选择地组织答案。同时,教师要统筹规划,精心设计各种类型的试题。

  其次,选薄弱环节训练,就是对学生易出问题的知识点或思想认识方面强化训练。

  再次,选多种类型试题训练,要让学生在训练的过程中见多识广,掌握各种类型题的特点和解题方法,训练他们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道德与法治课是适应我国当前形势的新课程改革的,是一门带有时代气息的人文学科,对培养和塑造学生的终身品质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它在传统思想品德的教学上承上启下,由旧入新,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进入知识的殿堂,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这是一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学科,所以还需要广大一线道德与法治教育工作者在教学中密切联系时事,不懈努力、全面解析、深刻把握,从而让道德与法治课独具魅力。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篇2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法治

  法律与道德的争论由来已久且亘古常新。从古代始,礼法合一一直是司法裁判者所追求的目标。道德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根深蒂固,指引甚至支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直至今天,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被民众作为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 而法律作为静态的、硬性的规范存在,难免会和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诸多不一致和冲突。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也必将长久的存在下去。道德与法律如何协调,又该以怎样的方式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法不容情”还是“法外留情”,是司法实践中一直面临的挑战,也是我国依法治国过程当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1 两大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经典论战

  说起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不得不提及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这两大法学派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一)“恶法非法”之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认为“恶法非法”,即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内在正义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他们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实质上并非法律。正如洛克所言:“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永恒的规范。”而实在法是存在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其自然也应当蕴含着道德的选择和标尺。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了这一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法律与道德必须保持一致性,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遵从,必须具备一些值得人们尊重的东西,即它必须体现一些人类文明的精神和成就,而不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的法令。如果是坏的法律也要求我们尊重,那么必定偏离了人类所要努力实现的一般的价值方向。因此,法律与其内在的道德性密不可分。①

  (二)“恶法亦法”之忠于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强调法律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法律”,而区别于应然的、规范意义上的“法”, 即道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提出“法律的应然”与“法律的实然”之分,“最为有害的法,即使是与上帝的意志是十分矛盾的,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非正义的恶法,即使内在违背了道德,也丝毫不会影响其作为“者命令”的强制力。哈特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并加以修正,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哈特提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理论,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间的对立进行了调和,从单纯重视概念分析,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过渡到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社会性的考量和重视,强调忠于法律的同时,也融合了法律体现最低限度道德的观点。

  两大法学派的争论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具有介入法律的正当基础,比如道德不仅可以在内容上为法律规范提供正当性支持,而且还可以充当法律之优良善恶的重要判断标准。恶法非法,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繁重而没有根基,不会得到社会的遵守,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弃。同样,没有法律的道德软弱可欺,尤其面对陌生人社会更是无能为力,也不利于法治权威的建立。

  2 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费孝通《乡土中国》中以农业和农村为背景的传统熟人社会正在逐渐被城乡二元格局下的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道德的作用大打折扣,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被车碾轧而无人施救”的事件。面对各种严重的道德失范事件,人们表现出了对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深深忧虑,纷纷呼吁要“认真对待道德”,在形形关于重振道德的呼声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主张,也就是“以德入法”和“以法固德”,诸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

  事实上,中国一直比较注重对优秀的道德因素和价值的吸收、弘扬,甚至有时会直接将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刑事法规范中关于故意杀人、伤害、、等禁止性规定就体现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对于那些有伤风化和有碍社会健康发展的性活动必须用刑法来加以干预,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伤害。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同样存在大量的道德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的规定等,无疑为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早在2012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常回家看老人”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也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被纳入。

  然而当年,学者们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曾做过激烈的探讨,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这一道德义务写进法典。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者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建构的应然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常回家看老人”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曾一度被视为该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却反倒成了最大的争议。乃至“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死不救行为”是否刑事化的热议。这些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或宣扬的价值在常理上无疑是值得接受和辩护的,然而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之间却存在一条鸿沟,任何“越界”的立法举措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合法化理由。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任何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对象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由价值非中立性必然引起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和道德必然在社会中相遇,就发生了合理性并存的两种社会评价的“比较”问题,比较的过程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矛盾中凸现出来,表现为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现行法律。如泸州“二奶继承案”因其为“第三者”违反了道德,遗嘱合法但不合理,导致败诉。近年来经常有乘公交车因没让座被打的新闻报导见诸媒体,不让座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打人却又违反了法律,此为合理但不合法。

  3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中国处于快速转型和社会变革中,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多元、利益分化,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中西方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不同,造成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此外旧道德规导力减弱,新道德正待艰难成长,出现了暂时的道德无序和真空带。加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每个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这就反映为人们对于和自己不相一致的价值观念的声讨和审判。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让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加复杂,对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判决当中考虑道德,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损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他们看来,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人情氛围浓厚的社会,一直以来都会有情、理、法这样的价值排序。当生活中出现法律纠纷时,人们往往最先去寻求托人情的解决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即便在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也会想法去透过关系去影响法官的决策,这种思想与观念给司法公正和依法的行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法官本身也有自己的各样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的喜恶和价值选择。当法官过多的受到这些情理因子的影响而过多的顾忌私情和舆情时,很容易做出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判决,就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是司法审判受到太多情理的干扰或者影响,司法权威就难以建立,也很难使得社会公众树立起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司法审判也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人是法律之本,所以法律的实施以及司法审判都应当对社会情理给予充分尊重。重视道德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使得判决更具温情效果,也更能获得社会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法官只有不机械地适用法律,才能做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种观点都是很深刻地指出了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与联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将持续存在下去,如何减轻道德对司法审判的不利影响,又在判决中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值得司法工作者去思考面对的问题。在判决中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探寻一种在判决中达到法律和情理和谐互动的可行路径,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司法认同、从而建立法律信仰。

  我们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不应该过多的纠结于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应该将眼光更多地放在我们应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提示我们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代替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邪恶。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我国在迈向法治的征途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危险,而且有理由相信我们比其他国家更有可能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并明显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而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高度关注的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

  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以及我国目前法治信仰尚未形成、道德批判泛化,我们更应该警惕前一种危险--法治秩序遭受破坏的危险。这也是重新思考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

  4 结语

  建立法治中国必须摆脱道德对法律的压抑,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和道德适度分离,但这不意味着二者关系的割裂,相反法治以良法之治践行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营造道德氛围。和谐有序的社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两大支撑都不可少。关键是实现平衡,做到相辅相成,一旦失衡就会恶性循环。比如只看到法的规范作用,认识不到缺少法的精神与道德支撑,产生的法有可能是恶法。同样,只看到道德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和排斥法的基础作用,就可能导致道德绑架法律,迟滞法治社会的来临。

  注释

  ①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篇3

  【关键词】初中教学 道德与法治 时效性 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7.09.142

  初中教学是我国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的教学中,教师不光要对基础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教学深化,还要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一些关于其他方面的知识,以便为学生日后全面均衡的发展奠定基础。就目前的初中教学而言,教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础知识教学固然重要,但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同样的重要,因而初中教学中安排了《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

  初中道德与法治是整个初中教学过程中的重点,是当前教学对每一名学生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培养学生思想意识、人格修养、行为品德、法律素养的重要课程。在新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初中各科学习的要求都有所增加,对道德与法治教学的要求也毫无例外跟着提高了起来,再加上青春期的初中生心理感情活动丰富,情绪极易发生波动,容易受到各种外界因素影响,教师需要对整个教学过程格外注意。因此,教师要合理的把握住教学的最佳时机,积极安排道德与法治教育教学的相关内容,以便引导学生顺利的得以健康成长。但是,教师也不应该忘记,由于传统应试教育影响的根深蒂固,使得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束缚,导致了目前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尚且存在诸多不足,这对于学生的成长健康而言,是极为不利的。这样教师就能够在教学中持续不断的进行探究式学习,从而摆脱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并在新课程改革的指引下创新教学方式,进入全新的学习模式之中。当然,我们在这一过程中最应当注意的就是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实效性问题,只有教学的实效性得到保证的教学,才能被称为是有效的教学。

  一、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就当前整个初中的教育而言,道德与法治教育是极为必要的,但是目前我们仍然受到传统应试教育的持续影响,这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教师对教育工作的开展。

  在早些时候的初中阶段教学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名称叫做《思想品德》,而《思想品德》课程长期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位置,教师、学生和家长都把它视为副科,对于这门课程的教学基本处于不闻不问的状态,完全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一度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基本快被教师、学生和家长将其排除在了初中阶段的教学之外,这样就不用去讨论这门学科的学习效率和效果问题了。

  随着教育教学的不断发展进步,在当前新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的初中教育更加注重对学生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旨在培养出心理健康、人格完整、极具修养、品德高尚及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学生。因而对《思想品德》这门课程的名称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以《道德与法治》进行替代,使得教学的基本内容在课程名称上就得到了良好的体现。同时,教师要通过不断地探索对法治与道德教学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建立起更为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将道德和法治意识融入到日常的课堂教学之中。这也给当前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教师能够对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从根本上将教学观念予以转变,并对教学的方式进行不断的创新,借此来使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实效性得到有力的保障,让学生真正的融入到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中来,使学生日后的生活和学习受到正面积极的影响,从而让道德与法治教学的质量得以提高,进而将这一影响扩散开来,使得初中阶段的所有学科的教学质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更新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观念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传统的教学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就算是现在有一轮新课程改革的全面铺开,不少教师还依旧错误地认为学生要多学习“正科”,把语数外的学习进行再一次的增强,而对于道德与法治这种所谓的“副科”,只要将教学任务完成个差不多即可,根本无需去对学生的本质教育进行足够的重视,不去考虑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于学生的积极意义,也不去考虑健全法律意识是学生生涯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从而使得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实效大打折扣。

  在新课改下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探索,寻找到新的教学突破点,树立起全新的道德与法治教学观念,为道德与法治的教学提供重要且必要的指导,因为教学观念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道德与法治的相关教学方式,使得教学方式随着教学观念的不断更新而更新。因此,在初中阶段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中,教师要能够不断地去接触一些先进的教学观念,并使用全新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教学观念来颠覆现有的教学模式,使初中学生能够对道德与法治方面的相关问题予以足够的注意,从而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让学生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的保证,让学生在一个良好的氛围中获得成长。同时,教师要能够在日常教学中以平和的心态来对待教学中的每一个环节,从而使学生在初中时期就构建起较为完善的道德体系,并形成一定的基本法律体系,使学生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丰富初中道德与法治的教学方式

  道德与法治篇4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课;情感教育

  教育没有情感,就像河塘里没有水一样。新课改提出实施素质教育,随着现代化教育观念的逐渐改变,情感教育也将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实施情感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是每一个政治课教师教学的重要任务。下面就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和情感教育相结合谈几点看法。

  一、道德与法治课的情感教育现状分析

  1.发展智育忽视情感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应试教育存在的弊端,使得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情感教育的落实开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提高成绩,重视分数成为当前大多数教师、家长及学生的目的,许多教师和学生无法正确理解情感教育的目的与价值。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片面追求分数,重视对学生的智育要求,却忽视了对学生最基本的情感教育,更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从而使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情感教育无法落到实处。

  2.忽视学生情感表达

  学生的情感体验与行为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可是在当前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开展过程中,却严重忽视了学生的情感表现。许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赶进度,尽快完成教学计划,只是一味地传授知识技能,却未曾考虑这样全盘灌输的思想是否符合学生接受特点。一方面养成了教师的惰性,另一方面也使得W生的情感无法获得满足。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的必要性

  1.教学性质决定了必须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

  道德与法治课是对学生思想品德以及有关社会科学常识教育进行系统教育的必修课程。德育工作是否能真正体现实效性,情感教育的作用必不可少。与其他课程相比,道德与法治课在教学上更能发挥出情感的渗透作用,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倘若教学中,只有空洞的理论说教,而无情感教育,就无法真正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更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教学原则决定了必须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

  道德与法治课的目的、内容、特点,决定了它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只有坚持不懈,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在教学过程中注入情感,充分调动学生的情感、情绪,才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三、情感教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方案

  1.明确目的性,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作为教师要明确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可以利用身边的实例,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比如学生听闻社会上一些正义之事,敬佩之情会油然而生;而当听闻不雅之事,会即刻产生厌恶情绪。作为教师教学中,就要有目的、有意识、针对性地利用情感教育的两面性,利用学生已有的判断能力,引导他们认识何为真、善、美、丑,分析为何好的事情值得敬佩,不好的事情应遭到摒弃。在这种情感因素的引导下,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就会得到明显提高。古人云“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只有以情感为载体,通过情感无声的润泽,才能将道德与法治课真正渗透到学生的思想中,内化为学生的认知及行为。

  2.以热爱学生为前提渗透情感教育

  学生对教师的情感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如果学生尊敬老师,喜爱老师,也就会自然而然愿意与教师产生情感的交流,对教师教授的课程也会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所谓亲其师而信其道。而教师要受到学生的尊敬,首先要学会尊重和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根本,如果缺乏爱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因而,教师要在公平平等的前提下,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使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爱,从而产生强烈的学习欲望。也只有当教师与学生产生充分的信任,彼此才能和谐相处,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以热爱学生为前提渗透情感教育,可以使学生更积极参与到道德与法制课教学中,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3.创设情境,增加趣味性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高度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将理性的教学内容以感性的方式直观地反映出来,再现生活现实。教师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对当今的时代变化要有敏锐的感知力,道德与法治课的内容也要紧紧跟随时代步伐,教师要引导学生关注新闻,了解最新社会动态,拓宽学习体系。教学中可以结合一些典型的案例和事实进行讲解,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如讲课之前准备好一些历史小故事,带领学生共同观看,然后启发学生对历史故事所体现的优秀品质进行总结,培养学生的情感体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有助于学生优秀品质的形成。

  4.以生动的语言打动学生的心灵

  古人云:“情乎于辞”,教学是一门艺术,教学语言更是一门艺术。谁能将它演绎得好,谁就能抓住学生的心。因而,教师在授课时,应饱含热情,力求以最简洁明了的语言,生动而形象地表达思想情感,让学生从中感受到所学课程内容的美,学习也就会变被动为主动。良好的教学语言,是触发学生思维,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发展学生智力的契机。因此,课堂上教师新颖、优美、富有情感的语言,可以使学生得到感染,自觉融入其中,情感也就必然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总而言之,教育离不开情感的渗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离不开情感的教育。因而,教师要通过情感教育促进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才能提升教学效果,使学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感受到道德与法制课的意义,认识到学习道德与法治的必要性,从而让道德与法治课堂焕发光彩,使其成为学生人生道路上的指明灯。

  参考文献:

  [1]孙晓 卜范英 《对思想政治情感教学探索的教学与思考》[J] 中小学教材教学 2004 26.

  道德与法治篇5

  关键词:思想道德;法治修养;社会公德

  大学阶段是一个人从学校环境走向社会环境的过渡阶段,大学生在大学的学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各科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应该重视思想道德品质的提升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这些都是日后的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实际的大学教育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大学生个人等各方面的原因,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修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对大学生加强这些方面的培养,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大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打好基础。

  一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第一,思想道德品质是一个人自身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只有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在学习过程中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术规范,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在生活中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心存公益观念和善良的信念,提高自身的整体道德修养。只有具备了这些,大学生才能成长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才能在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发挥更大的力量。第二,思想道德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每一位公民都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才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学生是社会公民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对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机制的构建是非常必要的,不论对大学生自身还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道德规范的约束固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共秩序稳定,但是这种约束是需要公民个人去自觉遵守的,对于一些道德水平较差的公民来说,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也是非常必要的,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的权威不容置疑。大学生法治修养机制的建立能够从多角度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让大学生对国家的法律规范有更全面的了解,实现大学生的知法懂法,这样大学生才能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身的言语和行为,不做违背法律的事情,这也能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

  1.缺乏道德意识大学生属于高等教育人才,本应该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质,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许多大学生都缺乏道德意识,很少参与到一些社会公益活动中,学校中组织的一些公益捐款活动中筹集到的善款数量也非常有限,还有一些大学生在公交车上从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人员让座、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意识缺乏,也没有意识到这些公益活动对于社会的重要性。2.人际交往问题当前我国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些学生心理封闭,很少与他人交流沟通,造成性格方面和心理方面出现了一些病态,性格孤僻,独来独往;另一方面,一些家庭条件好的学生自我评价过高,这类学生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想法,不在意他人的感受,甚至还有一些会联合起来欺负家庭条件较差的同学,造成班级中同学之间的关系不融洽。这两种都是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较差的体现,这种情况也是能够通过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而得到明显改善的。3.诚信方面的问题诚信问题也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方面,当前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着逃课、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现象,这些不仅仅是诚信方面的问题,也是大学生对个人的学习不重视,对个人发展没有规划的表现。还有一些大学生存在着借钱不还的问题,这更是诚信缺失的重要体现。

  (二)当代大学生法治修养问题

  由于法律方面教育的缺失,一些大学生缺乏法律方面的基本认识,对法律中的各种观念认识不全面,例如:第一,一些大学生对于法律中规定的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很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甚至一些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却并不自知;第二,还有一些大学生对于权力和法律的认识存在误区,受一些传统不良思想的影响,这些大学生认为官职高的人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有钱的人违反法律之后可以用金钱来摆脱惩罚等;第三,一些大学生不能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甚至认为二者是没有差别的,也并不了解二者在法律制裁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之处;第四,大学生对于自身权利保护意识薄弱,遇到一些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甚至并不知道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还有一些大学生有维权意识却不懂维权的方式或者因为维权步骤过于繁琐而放弃维权行为。上述种种都是大学生对法律知识认识不全面的表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到大学生法治修养的养成,对于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是有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的建议

  (一)社会方面

  我国当前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这些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会对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所以要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就必须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一,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中制假贩假等不文明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重视通过各类文化产业宣传精神文化建设,让大学生在文明的社会环境中收到良好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二,在立法方面,要根据社会和人民的需要,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给大学生创造一个人人懂法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大学生法治修养的提高。

  (二)学校方面学校是大学生获得专业知识的主要场所,学校中的管理者应重视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一方面要开设相关课程,让学生通过必修课程来直观的学习思想道德方面以及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这些是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修养的基础;另一方面,学校还应积极组织一些课外活动,例如法制讲座、普法栏目剧活动、道德模范评选活动等,还可以组织学生实际的参与到一些社会公益活动中去,让学生在实际的体验中去感受道德的魅力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

  (三)大学生自身方面

  社会方面与学校方面的相关建设都是外部因素,大学生的自身方面则是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的重要内在动力。大学生必须提高对自身道德素质和法治修养的要求,一方面应该主动去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实际生活中以法律的规定来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不得挑战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还应该自觉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经常对自己的言行自省,提高自身的慎独能力,不论何时何地都要以道德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还要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去帮助更多需要的人,让自己有限的人生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价值,这些实践活动也是将自己所学到和掌握的道德知识转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的重要方式,是大学生良好思想道德修养的外在体现。

  参考文献

  [1]彭雪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性的再思考——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中外企业家.2017(10):197-199.

  [2]孟琛博.浅析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的途径[J].经贸实践.2015(09):220.

  [3]王雪琴.试论新形势下大学生道德修养的培养[J].中华少年.2015(16):9.

  [4]李学明.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探索——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36):244-246.

  道德与法治篇6

  教材编写理念:

  充分尊重学生,注重能力培养

  “学生为本”历来被视为基础教育实践的重要原则,“教为主导,学为主体”也成为很多老师挂在嘴边的“教学真经”。但在当前的德育学科教育实践中,很多时候这一原则并不能得到充分的落实。从教材编写的表现上来说,就是以训导的口吻给学生树立标杆,以所谓“正确的道理”作为结论直接抛给学生,要求学生无条件地成为定论的接受者。尽管这种做法一再宣称“是为学生考虑”,但实际的效果却不敢恭维。很多学生因为教材刻板和生硬的表达,对于德育学科望而却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提出,为今后学生培养方式的更新提供了根据。“学生为本”的问题,被进一步转化为“以学生的什么为本”和“如何以学生为本”的问题。学生核心素养培育所要面对的“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正是与前述问题密切关联的。以此为背景的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必然要面对和回答这两个问题。

  北师大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以此为出发点形成自己的教材特色。对于“以学生的什么为本”的问题,教材突出《课程标准》对于“负责任公民”的界定和要求,明确底线思维、责任意识,从基础理念的层面突出学科教学的根本性质。同时,对于《法治大纲》所要求的法治意识培育,也在教材编写过程中予以科学、充分地落实,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公民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学科要求有机融入德育课程体系,以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学生成长需要。和修订前的版本相比,这一版次的教材,需要落实的教学内容更多,这些内容的指向也更明确。对于“如何以学生为本”的问题,教材突出学生视角、关注学生问题、帮助学生成长,以学生学科能力提升为抓手,切实落实学生核心素养培育的基本方向。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教材面对的就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学习者。在这个理念下,学生不是学科内容的被动学习者,而是具有生命整体性的未知世界探索者。教材面向的是发展中的人和变化着的社会,因此要具备充分的开放性和发展性,要给予学生足够的留白,让学生在变化着的现实中体会成长的美好、感受发现的乐趣。这是北师大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的首要法则,也得到了充分落实。从目前呈现的情况来说,还是令人满意的。

  教材呈现方式:

  体现学生视角,教育寓于生活

  有学者曾经提出,一本好的教材应该达到八个字的要求:老师好教,学生爱读。一本好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除了要遵循《课程标准》和《法治大纲》的要求之外,还必须选择恰当的呈现方式。从核心素养培育的角度来说,“老师好教”要求教材在相关教学点的落实上要明确到位,这样才能在展开教学的过程中落实德育课程的任务要求;“学生爱读”要求教材具有生动性和可读性,只有这样才能便于学生接受,使得德育课程的教材文本变成学生德育学习的生动读本。

  北师大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在编订过程中致力于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从“老师好教”的维度来说,我们突出教材内容的思想性与教材呈现的逻辑性的统一,按照思维导图的呈现方式,明确了主要教学内容的布局方案。每一个核心教学内容,在教材中都以黑体字突出显示。将这些核心内容提取出来,就构成了课程教学的内容框架。这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准确找到核心教学点,迅速掌握教学需要“落地”哪些教学内容。

  从“学生爱读”的维度来说,我们突出德育与中学生扩展社会生活半径所需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的统一性,将德育寓于学生了解和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让学生从可感可见的生活场景中,通过有思维张力的问题,进入学习的情境,通过自主思考、实践探究,发展我们要“教给”他们的品格和能力。教材设计了主辅文结合的呈现形式,主文内容准确、精练,辅文内容形象生动、贴近学生生活,是对主文内容的贴切阐释与补充。除了主文和辅文,教材设置的“各抒己见”“知识链接”“社会观察”“活动平台”和“扩展阅读”等栏目,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对于教学内容的实现,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教材案例等教学素材的遴选坚持经典性、思辨性、适切性,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世界文明优秀成果中吸收给养,注重思想性、人文性及与学生生活的关联度,注重挖掘教学素材的德育价值,真正做到将“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服务于学生核心素养的提升。“主文内容不断线,辅文栏目相补充”的体例设计、定位准确的栏目设计和恰到好处的图文结合方式,都是致力于提高教材可读性和吸引力的努力和尝试。

  教材实施设计:

  利用多样方式,实现德育渗透

  道德与法治篇7

  一、重视教学的设计与安排

  小学道德与法治作为一门教学课程,其实一直都存在,只不过是在传统应试教育下,长期被忽视。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相关的课程,但是因为种种因素,一直都是形同虚设。因此,加强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对小学生的指导作用,必须重视教学的创新,真正发挥它应有的教育作用。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要能够做到以教材为基础,但又超越教材。教材虽然能够为开展教学提供一个方向,但是因为教材是统一编写的,很难照顾到每一个地方的情况。教师如果仅仅是按照课本进行照本宣科式的教学,会使得学生对这种说教式的道德说教产生逆反心理。所以,教师要根据学校的情况、学生的情况,灵活的开展教学,这样才会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意义。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创设不同的情境,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让学生不自觉的参与到教学中去,思考和理解这些知识。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围绕一个特定的主题进行自由的讨论,让每一个人都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增加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使得学生对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

  例如,针对最近新闻上比较火的一个“老人倒地该不该扶”话题,教师可以组织小学生一起讨论。教师可以先了解一下小学生的基本观点,然后将小学生分为两队,一队认为该扶,另一对认为不该扶,随后让这两队进行辩论并阐述自己的理由。通过唇枪舌战之后,小学生会自己明白,碰见需要帮助的老人,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帮助他们,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护好自己。通过这样的一个教学形式,让小学生参与其中,积极地思考和讨论,会大大提升教学的效果。

  二、善于从生活中挖掘素材

  小学道德和法治教学和其他学科比起来,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教师可以根据学习的主题,选取不同的教学案例和教学形式来开展教学。因此,教师要对小学生有一个熟悉的了解,其中包括小学生的兴趣爱好、生活环境、个人经历等,然后教师才可以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才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提高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有效性。例如,教师在和小学生的交流中发现,许多的学生对网络安全的意识不强,容易被一些煽动性的言论影响,也很容易相信网上的一些陌生人。因此,教师针对这种情况,教师组织一堂“网络安全”的学习课,来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教师可以列举一些小学生比较熟悉的、就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案例,来引起小学生的注意。然后在进行相关的讲解,让小学生了解到网络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网络上存在哪些安全隐患以及如何应对他们。这个是道德与法治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和小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小学生的学习兴趣都比较高,对小?W生的作用也非常重大,教学的作用也会容易凸显。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任何知识的学习都是来自实践,最终也将指导实践。因此,在进行小学道德和法治教学的时候,教师可以将教学的课堂拓展到实践中去,让小学生在切身参与中去感受,去体验,这样他们才会真正的明白这些知识的真正意义。

  例如,在学习“感恩”的时候,教师可以组织小学生一起去附近的敬老院,去看望老人,为他们捶捶腿、唱唱歌、聊聊天,这些小学生作为独生子女,平时在家里都是“小皇帝”和“小公主”,都是爷爷奶奶服务他们。通过这样的一个形式,换他们服务,使他们感受一下平时父母的不容易,从而学会感恩,去一个独立、孝顺的孩子。又例如,由于现在网络、电视的普及,小学生受到这些的影响,会认为吸烟、打架、吸毒是一个非常酷的事情,法律意识非常的淡薄,不知道什么事情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情是一定不可以触碰的。教师可以带小学生去在六一儿童节的时候去少管所表演,并给他们准备礼物,让他们在和这些曾经失足的孩子的交流中,感受自由的可贵,提高自身的追求,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

  道德与法治篇8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德育工作;有效性;途径

  中图分类号:G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7)16-0016-01

  德育是立德树人的教育,往大处说,德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性工程;往小处说,德育关系到学生个体的可持续成长。时代在发展,学生的成长环境也发生着多种多样的变化,因此,教师必须重视研究德育途径,增强德育实效性,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一、社会公民教育的有效途径

  在学校德育教学中,社会公民教育可以分为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爱劳动等具体范畴。教学实践证明,这样的范畴的最大问题就是失之于空,学生的认识有时不深刻,而其后续问题在于:空洞的说教不足以支撑学生成长所需要的德育根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学生生活经验的增加,无根之木容易被一些歪风吹弯甚至是吹倒。因此,教师需要寻找新的有效的德育途径。分析道德与法治课程一年级的教材可以发现,新版教材高度重视学生对德育知识的有效学习,从基础年级开始的道德教育与法治思想教育,一方面延续了传统的爱祖国、爱人民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又很务实地从学生的实际生活出发,将道德与法治的教育观点有效地建立在学生的生活认知之上。这样的教材编排,给了德育工作一个有益的提示,就是德育不能超越学生的生活经验层面,而应在学生的生活与学习认知的基础上去构建德育认知的大厦。当然,在德育工作过程中有一点必须高度重视,那就是学生的思辨能力的培养。尽管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且认知能力有限,但小学阶段的六年正是学生认知能力快速发展的六年,在这六年里教师如果能够始终高度重视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则德育将有明显的效果。简言之,德育的有效途径有很多,但都需要重视学生的经验与认知基础,以及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事实上,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德育途径,其源头也正在此。

  二、学习生活中德育意识的有效渗透

  在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中,教师要充分重视德育意识的有效渗透。要从学生的经验出发,并经由思辨途径,最终实现德育目标。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人,是离不开生活与学习的背景的。在学生生活的物质世界,有着国家的象征,如国旗、国徽;有着家乡的象征,如家乡的历史建筑、历史人物、风土人情;有着家庭的象征,如家人的成长历程、父母对孩子的付出。可以不夸张地讲,无论是道德,还是法治,其思想均蕴含其中。当国庆节来临,学生有机会亲临首都或者从电视中看到升旗仪式时,内心容易升腾起一种爱国情怀;而当学生在家乡感受家乡风俗、感受家人关爱时,也会有一种精神感悟。这其中的道德与法治因子在哪里呢?教师可以用一些事实来引领学生进行思考:在生活中,父母和老师教我们热爱环境,教我们做事不拖拉,教我们要做一个精神向上的孩子,这实际上是在培养我们的一种积极的自我意识;而在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节日里,感受到的则是对先人、对家人、对国家、对社会习惯的一种尊重与传承。进而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只有将自己与他人联系起来,并互相帮助、积极向上,才能让自己所生活与学习的环境更加和谐。显然,在这些事实的分析中,学生的思辨能力得到增强,思想认识得到提高。

  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可能遇到学生提出的一些“古怪”问题:“生活真的很美好吗?在学校要做这么多作业,哪有在家玩开心呢?”这样的问题,与德育有P吗?那就要看教师怎样引导。比如,教师可以给学生们展示国外一些发生战乱的国家的孩子的生活困境,这时,学生们一下子就安静下来。有的学生说:“我们能够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安心读书,能够在家里跟爸爸妈妈一起快乐地玩耍,这真的是一种幸福。如果像有些国家一样乱成一团,才真的不好呢。”这样的一种比较,自然地让学生的思维进入一种思辨状态。而学生所说的“才真的不好呢”看似随意,却意义深远。其实,这不正是在其心中种下了“有了道德与法治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的种子吗?这样的种子,在学生将来遇到新的事物需要判断的时候,就极有可能成为一株有力的树,形成支撑起他们精神成长的力量。

  三、德育须建立“小中见大”的视域

  德育说易也易,说难也难,就看将其放在一个什么样的视域中去观照并思考。就当前来说,德育工作需要建立“小中见大”的视域,确信德育并非小事,但德育又要从小处做起,只有这样才能对德育形成准确的定位。从这个角度讲,在“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中,道德与法治将成为两个关键词而贯穿德育的始终。在生活的小处,道德的力量无处不在;在社会的大处,法治的力量保证了社会良性发展的底线。在德育教学中,要多从学生生活中的“小”出发,逐步走向“大”。

  四、结束语

  总之,学校德育的有效途径不在于空洞的说教,而在于基于学生生活实践的体验与思辨。坚持这样的思路,就可以在学生的思想中种下道德与法治的种子,并慢慢成长为支撑学生成长的繁枝茂叶。

  参考文献:

  [1]侯斌斌.小学德育主题活动有效性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6.

  道德与法治篇9

  一、“减”一点

  科学有效的作业设计首先要做到“一减”。“一减”指的是减少学生作业量和时长。传统的作业设计中更多的是将作业当作提高学生成绩的工具,忽略了其生本功能。减少学生作业量和时长是回归教育本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健康学习的必要措施。减少作业量和时长并不是指少做或者不做,而是减去不合理的内容,比如单一重复、难度过高、内容过多的作业。作业的设计应该是基于学生学习状况而设定的,从温习巩固和能力提升两个角度来设计,其中温习巩固占70%-80%,能力提升占30%-20%。在作业设计中要设计多种题型,避免题型或者知识点的同质化,从多维度设计作业内容。题量要根据学科特色和学生学习状况来设定。道德与法治的作业设计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道德与法治教材八年级下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作业设计分为三个部分:知识结构、重要概念和课后练习,如右图:3.1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结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其他{【重要概念】1.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2.监督权的对象是。3.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4.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课后练习】1.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④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我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A.①②③B.②③④C.②③D.②④2.听民声、聚民智、当家作主议政治。为了谋划好2018年的民生实事项目,温岭市市长于2017年10月15日向全市人民致了一封《民意征集信》,请全市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畅所欲言,提出最关切、最希望办好的民生实事项目。结合所学知识,选出下列哪一组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①游行、集会②隐私权③公平交易权④受教育权⑤肖像权⑥言论自由⑦选举权⑧人格尊严权⑨批评建议权⑩人身自由A.③⑥⑧⑩B.③⑤⑦⑩C.①⑥⑦⑨D.②④⑧⑨3.2017年“两会”召开期间,全国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建言献策,许多群众还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人大代表则通过提出议案行使自己的权力。这说明①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②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③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④我国公民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A.①②④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知识结构”板块是对本课所学逻辑结构的梳理,将教材文本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呈现,更利于学生对教材的结构化解读。既可以达到复习巩固知识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事物的能力。“重要概念”板块是对教材重要知识点的梳理和强化。如果说“知识板块”是对教材宏观的解读,那么“重要概念”就是对从微观角度理解教材。“课后练习”板块则是考查学生对所学的理解与运用,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分析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更深入地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

  二、“增”一点

  道德与法治作业的基础是实现知识目标,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学生能力,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因此,在作业中可以增加人文情怀设计和生本主义的反馈机制,即“一增”。1.增加人文主义的德育内容作业不仅具有强化教学效果的功能,同时还具备育人功能。我们可以通过增加人文主义的德育内容发挥道德与法治作业的育人功能。在作业设计中,我们可以在页眉或者页脚,或者在文本最后增加一些励志的话,当然也可以与校训相结合,以此达到育人的目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比如:1.上图漫画中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为了①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②缓解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③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④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2.【凝聚奋进力量】伟大出自平凡,点滴造就伟大,英雄模范们用行动再次证明,一切平凡的人都可以获得不平凡的人生,一切平凡的工作都可以创造不平凡的成就,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每一个奋斗的身影。把具体的个人梦融入恢宏壮美的中国梦,每一个奋斗者都是新时代的主角。请运用九年级下册所学知识简要回答“把个人梦融入中国梦”的依据,并围绕“青少年为实现中国梦接力奋斗”的主题列出两个发言要点。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3.材料:国家的希望在青年,民族的未来在青年,责任担当是检验青年学生家国情怀的“试金石”,某班同学在一次主题班会上围绕“走向未来的少年”展开了交流,同学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小琦:学校毕业意味着学习活动的结束,初中生也要规划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小军:职业与兴趣无法兼顾,走向未来仅有人生规划是不够的。请你任选其中一位同学的观点,结合所学知识进行简要评析。世界不会辜负每一份努力和坚持,时光不会怠慢执着而勇敢的每一个人!道德与法治是一门综合性的德育课程,可以设计德育性作业。比如在端午节时,教师可以让大家办一份手抄报,围绕端午节谈中华文化的传承。这可以让学生亲近中华优秀文化,同时也增强作业的趣味性和吸引力。2.增加生本主义的反馈机制作业实际上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桥梁,学生通过作业来检测自己是否掌握所学,存在哪些不足,而教师也可以通过作业了解学情。如果缺乏作业的反馈,久而久之学生就会认为没有必要完成作业。教师对于有进步的学生作业要给予一定鼓励,可以留言“你真棒,继续加油哦”“看好你哦,果然努力就会有回报”……对于完成好的作业给予表扬,可以留言“优秀”“再接再厉”……对于表现不佳的学生作业也要督促,可以留言“还需努力”等。作业反馈形式多样,图片、文字、小礼物、当面反馈等都可以。无论选择哪种形式,重在以学生为主体,结合具体学情作出有针对性的反馈,在激励肯定学生的同时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

  三、“新”一点

  道德与法治篇10

  课程类型:小学思想品德必修

  教学材料: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授课时间:16课时左右

  授课教师:马海英^^^^^^^^

  授课对象:小学一年级学生^^^^^^^^

  课程目标:

  1

  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2

  学会有精神,面貌好。

  3

  珍惜时间,和拖拉说拜拜。

  4

  不做“小马虎”。

  5

  亲近大自然,喜欢在大自然中活动。

  6

  感受大自然的美和生命,热爱大自然。

  7

  珍爱小动物,保护自己。

  8

  能用自己的方式爱亲敬长。

  9

  学会交朋友,和朋友分享,同朋友合作。

  课程内容:

  小学《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下册教材共四个主题单元16个课题。

  第一单元:我的好习惯

  1、 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培养学生进取积极的学习态度

  第二单元:我和大自然

  1、引导学生在活动中体会大自然的美妙,培养学生观察力、想象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欣赏美、鉴赏美的能力。

  2、通过活动,激发学生热爱大自然的情感。

  3、培养学生搜集资料、整合资料的能力。

  第三单元:我爱我家

  1、让学生初步认识到自己作为家庭一员的责任,要学会自理,还应该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活;让学生认识到在学校在家一个样,诚实、有礼貌,能为家庭带来欢乐。

  2、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养成坚持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活的行为习惯。通过学习做不会做的事情,培养学生做事用心、不怕困难、持之以恒的品质。

  3.、让学生体会到父母长辈对自己的关爱,体会家庭生活的幸福;能用自己的方式孝亲敬长,向长辈表达自己的爱、自己的心意,从而学会感谢他人、关爱他人。

  第四单元:我们在一起

  1、体验大家齐心协力完成任务的快乐。

  2、学会与他人一起合作完成任务,体会团结力量大。

  3、体验分享的快乐,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

  课程实施:

  1、认真学习《全日制义务教育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把握课程的实质。

  2、树立开放的、综合的课程观。

  3、树立科学的学生观,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创设宽松、和谐、活跃的课堂氛围。

  4、确立新的教学观,教学方式服务于学习方式。

  5、尊重学生的差异,进行开放性的、发展性的、鼓励性的评价。

  6、创造性的使用教科书,开拓性地寻找和使用教学资源。

  7、通过深入浅出的、道德的、科学的、生活的启蒙教育,引导儿童热爱生活,学习做人。

  8、努力创设适宜的活动环境与条件,灵活多样地运用教学活动和组织形式,结合实际地培养儿童的品德儿童的好奇心,引导儿童探索的欲望。

  9、创造性地使用教材,联系本地区和儿童的实际,及时地把社会中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新的成果,儿童生活中新的问题和现象等收到课程中去,不断提高品德教育的针对性,突破性。

  课程评价:

  一、平时学习评价包括学习态度、作业情况、成绩等构成。

  1、学习态度包括:(1)预习情况(检查学习内容的预习情况,奖励小红花)(2)课堂学习状态(听讲、参与、回答、讨论、合作,奖励小红花)

  2、作业情况构成:(1)是否独立完成(2)是否及时纠错(3)是否有进步。(及时奖励小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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